“食藥環(huán)”領域的主要特征是非法添加、銷售瘦肉精、地溝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小作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藥品制假售劣、非法經營;環(huán)保違規(guī)建廠、排放,非法經營煤焦油、非法銷售成品油。
01典型案例
案例-1
張某等人明知他人送到養(yǎng)豬場的飼料中違規(guī)添加了禁止使用的添加劑,仍使用該飼料喂養(yǎng)生豬促進肌肉增長,導致生豬部分指標異常,食用后對人體有害。
2013年8月,張某在同案人蔣某(另案處理)的指使下,在位于某村的豬場喂養(yǎng)生豬時,明知從同案人周某(另案處理)的豬場送來的飼料中違規(guī)添加了萊克多巴胺的情況下,仍使用上述飼料喂養(yǎng)生豬。經鑒定,該豬場提取的豬尿樣品萊克多巴胺成分檢測呈陽性。豬場繳獲涉案豬只共210頭,合計價值25.69萬元。
案例-2
于某甲與他人商定收購、代銷菜牛的合作經營模式。在未經廋肉精成分檢測的情況下,于某甲等人虛開檢疫合格證明及耳標,從收購地運輸至菜牛市場交給合作方予以銷售。
2017年10月份,于某甲和林某某經商量,由于某甲從東北等地收牛放在林某某經營的菜牛交易市場銷售,林某某負責收賬和幫忙銷售。2018年3月19日,于某甲自行或委托他人收購菜牛47頭,這批菜牛在未經“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成分檢測的情況下,由任某等人虛開檢疫合格證明以及耳標,由于某甲安排潘某某將上述菜牛運輸至某市。之后,潘某某在林某某經營的菜牛交易市場卸下35頭菜牛交予于某乙,將剩余的12頭菜牛運往其他市場。于某乙將35頭菜牛與原先出售剩余的7頭牛一同放置,并由林某某等人進行銷售。同年3月22日,市農業(yè)局對該菜牛市場內的上述42頭牛進行“鹽酸克倫羅特”(瘦肉精)成分檢測,其中32頭牛檢出“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成分,該32頭牛共計重20541公斤,按照市場價格31.5元/公斤銷售,銷售金額約人民幣64萬余元。
案例-3
對于特許經營的成品油,毛某等人沒有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商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辦理證照,擅自建設加油站并銷售成品油。
2008年至2014年6月期間,毛某、趙某未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照的情況下,在某村經營加油站,非法銷售成品油(柴油、汽油)總計9.1萬元。
案例-4
冷某某收購煤焦油庫用于儲存、銷售煤焦油。在國家政策調整之后,冷某某沒有及時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是違反法律繼續(xù)收購、銷售煤焦油。
2014年4月,冷某某從他人手里購買接手位于某村的煤焦油庫,之后從附近陶瓷廠購買煤焦油進行經營。2016年國家把煤焦油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物代碼是450-003-11),于2016年8月1日起實施。冷某某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6年9月至11月期間先后花費23.56萬元購得13車共計204.36噸煤焦油,后因為擔心被查處,于2016年12月?lián)诫s水分后低價銷售至某公司227.22噸,賣得19.31萬元。
案例-5
柳某某成立“地溝油”生產加工企業(yè),從多個省市回收“地溝油”并加工提煉成劣質油脂。柳某某明知他人購買劣質油脂后會冒充合格食用油進行銷售的情況下,仍向他人出售;購買者明知購買的是劣質油脂,仍直接或勾兌后冒充合格食用油進行銷售。
自2003年始,柳某某在某鎮(zhèn)經營油脂加工廠,后更名為脂肪酸甲酯廠,并轉向餐廚廢棄油(俗稱“地溝油”)回收再加工。2009年3月、2010年6月,柳某某又先后注冊成立了博匯公司、格林公司,擴大生產,進一步將地溝油加工提煉成劣質油脂。自2007年12月起,柳某某從四川、江蘇、浙江等地收購地溝油加工提煉成劣質油脂,在明知他人將向其所購的劣質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食用油進行銷售的情況下,仍將上述劣質油脂銷售給他人,從中賺取利潤。部分糧油公司等明知從柳某某處購買的劣質油脂系地溝油加工而成,仍然直接或經勾兌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給個體糧油店、飲食店、食品加工廠以及學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銷售給飼料、藥品加工等企業(yè)。截止2011年7月案發(fā),柳某某等人的行為最終導致金額為926萬余元的此類劣質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場供人食用,金額為9065萬余元的劣質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場。
案例-6
李某甲等人未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的審批、許可,租賃民房作為生產、加工點,購買生豬肉、生牛肉,加工制作成熟肉制品,并對外銷售。
2012年10月初,李某甲、李某乙在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在某村租賃一民房,購買大量生豬肉、生牛肉,生產、加工熟肉制品,并對外銷售。2013年5月,李某甲又雇傭宋某某參與加工。同年9月10日,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當場在其加工點查獲生牛肉1100千克、已經加工好的熟豬肉135千克,已經加工好的熟牛肉1940千克。經查,截止到案發(fā),李某甲、李某乙、宋某某已對外銷售金額達1.98萬元。
案例-7
高某某、王某某合謀在偏僻的山上設置屠宰點,將收購的病死豬加工成肉、排骨再進行銷售,銷售所得按照約定比例進行分配。
2013年9月,高某某、王某某兩人經預謀合伙設點進行屠宰加工病死豬,由高某某負責銷售,約定扣除工人工資和運費等相關費用后所得利潤六四分成。之后,高某某、王某某在某山上設置屠宰窩點,先后聯(lián)系他人向其販賣病死豬,開始雇工屠宰加工,并將產品運出銷售。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間,高某某、王某某共計從他人處收購病死豬11300公斤。高某某、王某某某山上設置的屠宰窩點將病死豬加工成排骨、豬肉等產品進行銷售。2013年11月4日22時許,高某某、王某某設在山上的生產窩點被縣公安局查獲,當場查獲的未屠宰的病死豬計3878公斤,屠宰加工后的病死豬肉制品計714公斤。
02違法犯罪特點
第一,主要以“行為犯”的標準衡量“食藥環(huán)”領域的生產經營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要求產生了實質性的損害結果。
第二,“食藥環(huán)”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在飼養(yǎng)食用型動物的過程中,添加添加劑促使動物異常生長或者偽造檢疫合格證明讓不合格的食品源“合法”地進入市場;二是違反法律關于許可經營的規(guī)定,在沒有獲得主管部門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實施加工生產行為,致使加工生產行為脫離監(jiān)管。如果獲得主管部門的許可,該類生產加工行為是合法行為;三是行為人實施法律法規(guī)禁止實施的生產加工行為。沒有任何條件可以改變行為的違法性。
第三,“食藥環(huán)”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隱蔽性。如,使用添加劑飼養(yǎng)食用型動物,添加劑可以通過摻雜在飼料、水中進入動物體內,難以監(jiān)管。再如,違法分子加工病死豬時,將加工地點選擇在山頭、民宅等不顯眼的地方,如果沒接到舉報或在市場上發(fā)現(xiàn)病死豬制品,追蹤到生產點有些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