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案例一:文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二:卜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三:侯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四:龍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五:張某某、曾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提供假藥案 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聯(lián)到民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近年來,貴州省公安機關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堅決貫徹食品藥品安全的“四個最嚴”標準,連續(xù)六年部署并執(zhí)行“昆侖”專項行動,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行為實施嚴厲打擊,成功破獲多起重大案件。為了警醒社會、持續(xù)傳遞嚴厲打擊和嚴格整治的明確信息,現(xiàn)公布5起具有警示意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文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經過公安機關的深入調查,發(fā)現(xiàn)自2018年至2022年10月間,文某某從石某某和陳某某手中購得“減肥藥”,并在自己運營的美容店內進行宣傳推廣及銷售,同時,文某某還招募了多名下線人員,以此擴大藥品的銷售網絡。經過專業(yè)檢測,確認文某某銷售的“減肥藥”中非法添加了包括地西泮、硝西泮、安非拉酮、芬特明、氟硝西泮、利他林以及莫達非尼在內的多種受國家管制的藥品成分。針對文某某等人為了謀取私利,明知故犯地銷售含有國家管制成分的“減肥藥”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依法進行了嚴厲打擊。最終,經過人民法院的公正審理,文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了六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處以10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的罰金。 案例二:卜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2020年至2023年6月的時間段內,公安機關經偵查揭露,卜某某通過網上購買散裝咖啡、封口機器、打碼設備、熱風槍等原材料及工具,私自將國家嚴禁使用的“西布曲明”非食品添加物混入散裝咖啡中,加工制作出所謂的“減肥咖啡”,并利用網絡社交媒體平臺進行推廣銷售。為了進一步擴大生產規(guī)模,卜某某還雇傭了朱某某等人協(xié)助生產,并招募了多名“微商”作為銷售下線,將產品批發(fā)、零售至全國各地。針對卜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咖啡中違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生產并銷售“減肥咖啡”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依法進行了嚴厲打擊。最終,經過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卜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了十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被處以50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金。 案例三:侯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間,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確認,侯某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在充分知曉某些不法商家通過網絡銷售平臺出售的“性保健品”中非法添加了國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后,仍然選擇購買這些“性保健品”,并在其自己經營的成人用品店內進行銷售。針對侯某這種銷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了嚴厲的打擊措施。隨后,經過人民法院的公正審理,侯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被處以人民幣1萬元的罰金。 案例四:龍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公安機關經過深入調查后發(fā)現(xiàn),龍某某在從事活雞、活鴨的宰殺與銷售等商業(yè)活動時,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在白條鴨的生產流程中,違法采用了國家明確禁止用于畜禽屠宰脫毛的工業(yè)松香(檢測結果顯示含有鉛等重金屬及有毒化合物)來進行脫毛處理,之后將經過脫毛處理的白條鴨在農貿市場進行售賣。針對龍某某這種使用工業(yè)松香對畜禽進行脫毛加工并銷售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法進行了嚴厲的打擊。最終,經過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龍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被處以人民幣1.5萬元的罰金。 案例五:張某某、曾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提供假藥案 在2019年8月至2023年3月這段期間,公安機關偵查揭露,張某某與曾某某將醋酸潑尼松、吲哚美辛、西咪替丁、氫氯噻嗪等西藥成分混入川芎、桂枝、虎杖等中藥材中,加工成黃褐色的顆粒狀藥丸。他們宣稱這些藥丸是純中藥制品,具有治療哮喘、風濕等疾病的效果,并在網絡平臺上進行銷售以獲取利潤。然而,經過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合法認定,張某某和曾某某所生產、銷售的藥丸被確認為假藥。針對張某某、曾某某等人以非法牟利為目標,違反國家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展開了嚴厲的打擊行動。最終,經過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張某某、曾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了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處以1250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 公安機關提醒 廣大民眾在選購食品藥品時,應優(yōu)先選擇正規(guī)的超市、購物中心以及合法的醫(yī)療機構和藥店進行購買。在購買時,請仔細核查商家的合法經營證件及產品詳細信息,切勿輕易相信并購買街頭巷尾不法分子兜售的商品。若您發(fā)現(xiàn)任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線索,請立即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來源:貴州公安